《中英续订藏印条约》于1906年签订,是对《拉萨条约》不平等条款的回应与修正,一定程度维护了中国在西藏的主权。
1904年英国强迫西藏地方政府签订《拉萨条约》,包含诸多不平等内容,如西藏开放商埠、赔款等。中国政府拒绝承认该条约,因为它严重损害中国主权,把西藏视为可单独缔约的政治实体。在此背景下,中英进行谈判并签订《中英续订藏印条约》。
不平等条款 | 《拉萨条约》规定 | 《中英续订藏印条约》回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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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地位 | 暗示西藏有独立缔约权,损害中国主权 | 明确承认西藏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英国不得干涉西藏内政,维护中国对西藏的领土主权 |
赔款 | 要求西藏向英国赔款巨额白银 | 规定赔款由清政府代为偿还,避免西藏地方财政受过度掠夺,也防止英国以赔款为由长期控制西藏 |
通商 | 在西藏开放多处商埠,英国可自由通商、派驻官员等 | 对英国在西藏的通商权利进行一定限制,如规定英国商务委员与西藏地方官员的往来规则,减少英国对西藏内部事务的干涉 |
《中英续订藏印条约》虽未完全废除《拉萨条约》的所有不平等内容,但通过上述回应,在一定程度上挽回了《拉萨条约》造成的损失,维护了中国在西藏的部分主权和利益,也彰显了中国政府对西藏主权的坚定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