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国务院通过系列政策赋予企业更多经营自主权,涵盖生产、销售、财务等关键环节。
企业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根据市场需求调整生产计划,自行安排产品种类和数量。例如,允许部分企业将超计划产品用于自销或协作加工。
改革前仅按计划购销
改革后企业可自销超产产品
领域 | 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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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配 | 实行利润留成制度,企业留存比例提高 |
资金使用 | 允许自主使用折旧基金和利润留成资金 |
人事管理 | 企业可自主决定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
允许企业跨地区、跨行业组建经济联合体,打破部门垄断和区域限制。例如,机械制造厂可与上下游企业联合开发技术或共享资源。
部分产品在国家定价基础上允许价格浮动,浮动幅度由行业或地方主管部门核定,企业可据此调整销售策略。
选择少数具备条件的企业试点直接参与进出口贸易,简化审批流程,外汇收入按比例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