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条英机作为二战甲级战犯,其审判依据主要源于以下国际法律文件,体现了对侵略战争罪行的国际法追责。
文件名称 | 签署/发布时间 | 核心内容与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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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茨坦公告》 | 1945年7月 | 明确要求审判日本战犯,确立战后处置框架 |
《开罗宣言》 | 1943年11月 | 确认日本侵略行为非法,领土主权归还原则 |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 1946年1月 | 规定审判程序、罪名定义及法庭管辖权 |
《海牙公约》系列(1899/1907) | 1899年、1907年 | 规范战争行为,禁止使用非人道作战手段 |
《日内瓦公约》(1929) | 1929年7月 | 保护战俘权益,明确违反公约的刑事责任 |
侵略罪与反和平罪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五条明确将“策划、发动侵略战争”列为甲级罪行,东条英机作为日本首相兼陆军大臣,主导侵华战争与太平洋战争,构成“破坏和平罪”。
战争罪与反人道罪
《海牙公约》禁止屠杀平民、虐待战俘等行为,《日内瓦公约》细化了对战俘的保护。法庭指控东条英机纵容南京大屠杀、强征“慰安妇”等暴行,违反上述公约。
国际法溯及力争议的解决
《波茨坦公告》第10条要求惩办战犯,与《开罗宣言》共同构成审判合法性基础,回应了“事后立法”质疑,确立侵略战争个人责任的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