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指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1975年宪法将其确立。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同意取消有多重考量。
“四大”表面上是公民表达意见途径,但实践中易沦为少数人攻击他人、扰乱秩序工具。它未促进理性沟通和问题解决,反而引发诸多混乱和矛盾,不利于社会稳定与团结。
在“四大”盛行时,正常司法和行政程序常被干扰。人们可随意用“四大”批判他人,却缺乏必要法律约束和程序保障,侵犯公民合法权益,与法治原则背道而驰。
社会稳定是经济发展基础,“四大”带来的动荡环境,使人们精力分散,无法专注生产建设,阻碍资源合理配置和经济有序发展。取消“四大”能营造良好环境,集中精力搞经济。
真正民主需通过制度和法律保障,按程序有序进行。“四大”缺乏规范性,不能实现民主本意。取消它是推动民主向制度化、法律化发展的重要举措。
总之,取消“四大”的宪法规定,是基于对历史经验教训总结,是适应社会发展、维护法治和促进民主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