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高平叔侄案发生于2003年,被害人张某的尸体在杭州某水库被发现。案件侦办过程中,警方通过指认、口供等证据将张高平、张辉叔侄锁定为嫌疑人。2004年,浙江高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二人死刑缓期执行。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2018年改判无罪,确认为冤案。
原因维度 | 具体表现 | 法律依据 |
---|---|---|
证据链缺陷 | 关键物证(如DNA)未有效比对,口供存在矛盾 |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证据确实、充分标准) |
程序违规 | 指控中存在刑讯逼供嫌疑,律师会见权受限 |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司法认知偏差 | 当时“命案必破”压力导致侦查方向固化 |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
技术局限 | 早期DNA检测技术未覆盖全案关键物证 |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2007年修订) |
根据公开报道及司法文件,聂海芬作为案件侦办负责人,因涉嫌刑讯逼供、证据收集程序违法等问题,于2013年再审启动后被调查。2014年杭州市检察院以“涉嫌刑讯逼供罪”对其立案侦查,后因证据不足未提起公诉。2016年浙江省高院在国家赔偿决定书中明确提及“侦查阶段存在重大过错”。
该案件推动了以下改革:
案件反映出刑事司法中需平衡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数据显示,2013-2022年间全国纠正重大刑事冤错案件46件,其中32件涉及侦查阶段证据合法性争议。这要求司法机关持续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律师辩护全覆盖等制度,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