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美国广播业通过行业自律协议解决频率冲突,典型如1922年“芝加哥计划”与1928年《广播法案》前的时段分配机制。以下是具体协调方式与协议分配案例:
地理间隔法
电台间约定地理距离,例如相邻区域电台使用不同频率以避免干扰,如下表:
区域范围(英里) | 频率间隔(千赫) |
---|---|
≤200 | ≥50 |
200-500 | ≥30 |
≥500 | ≥10 |
时间轮换制
部分电台共享同一频率但分时段广播,如A电台上午使用,B电台下午使用。
1922年芝加哥计划
中西部电台联盟制定首个自愿协议,将频率划分为“优先”与“次要”等级,优先电台可独占频率,次要电台需避让。
1927年《广播法案》前实践
早期分配依赖行业自律,但随电台数量激增,1927年联邦无线电委员会(FRC)成立后逐步转向政府监管,1934年《通信法案》进一步确立频率国有化与许可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