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表述涉及中日战争状态在法理层面的终止,需结合历史文件和国际法理进行解析。
中日两国在1972年签署《中日联合声明》,宣布结束“不正常状态”。但严格意义上,该声明属于政治文件,不具备国际条约的法律效力。1978年《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签订,才从国际法层面确认了战争状态的正式终止。
文件名称 | 性质 | 核心内容 |
---|---|---|
中日联合声明(1972) | 政治声明 | 结束战争状态,恢复邦交正常化 |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1978) | 国际条约 | 确认联合声明原则,确立和平友好框架 |
法理差异
部分学者认为,中日战争状态在1945年日本投降时已结束,1970年代文件是对政治关系的调整。但国际法实践中,和平条约的签署才是法律终止的标志。
现实意义
1978年条约的签订,为中日经贸合作、领土争议处理(如钓鱼岛问题)提供了法律基础,同时约束双方遵守联合国宪章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