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实施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要求特定公职人员定期申报财产,并允许民众通过特定程序查询部分公开信息。
根据规定,以下公职人员需申报财产(部分列举):
| 职务类别 | 具体范围示例 |
|---|---|
| 政务人员 | 地区领导人、行政部门负责人 |
| 民意代表 | 立法机构成员、地方议员 |
| 司法及监察人员 | 法官、检察官、监察委员 |
| 特定职级公务员 | 简任级主管、公立学校校长 |
公职人员需申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以下财产:
| 财产类型 | 申报细节 |
|---|---|
| 不动产 | 土地、房屋位置及面积 |
| 存款与有价证券 | 单笔超过100万元新台币的存款或股票 |
| 债权债务 | 超过200万元新台币的借贷关系 |
| 其他资产 | 珠宝、古董等价值超50万元新台币的财产 |
通过上述机制,台湾民众可在法定范围内监督公职人员财产状况,但实际监督效能受制度设计及执行力度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