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盟宪章》通过法律条款确立成员国主权平等原则,明确禁止干涉内政,并通过协商机制平衡区域合作与自主权。
一、主权原则的法律基础
《东盟宪章》第2条明确规定,所有成员国享有平等主权,强调“尊重独立、领土完整与国家认同”。核心条款包括:
二、不干涉内政的具体界定
宪章通过以下机制约束成员国的行为:
- 禁止强制干预:不得以政治、经济手段施压他国内部事务(第2条e款)。
- 协商一致决策:区域事务需经全体成员国协商,避免少数国家主导。
- 例外情形:仅在成员国请求或威胁地区安全时,可启动集体协商程序。
三、主权与合作的平衡实践
东盟通过“东盟方式”(ASEANWay)调和主权与协作:
- 非正式外交:以非对抗性对话解决分歧,避免公开批评成员国政策。
- 功能合作优先:在经济、环保等领域推进合作,淡化敏感政治议题。
- 主权让渡限制:明确区域机制无权要求成员国让渡立法或司法权。
四、争议与挑战
尽管宪章明确原则,实践中仍存在模糊地带。例如:
- 缅甸问题:成员国对军政府态度的分歧,暴露“不干涉”与“人道危机”的冲突。
- 南海争端:部分国家主张联合行动,但宪章限制东盟作为整体介入主权争议。
2025-07-14 15:2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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