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4月3日,全国人大通过《关于兴建长江三峡工程的决议》,明确要求实施过程中需遵循以下核心原则与具体措施:
项目 | 具体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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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 | 中央财政专项拨款为主,结合三峡工程建设基金、银行贷款等多渠道筹集资金 |
移民政策 | 执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通过土地补偿、就业安置、基础设施建设保障移民权益 |
目标 | 实施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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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标准 | 使荆江河段防洪能力从10年一遇提升至100年一遇 |
发电与航运 | 年均发电量847亿千瓦时,改善川江航道660公里,实现万吨级船队直达重庆 |
建立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统筹管理,定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汇报进度,构建移民稳定、生态修复、工程安全等风险预警机制。
(注:表格与分项内容依据《长江三峡工程论证文集》《三峡工程阶段性评估报告》等公开资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