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通过制度设计强化总统地位,使其成为国家权力核心。
1958年宪法规定总统由直接普选产生(1962年修宪后实施),取代此前议会间接选举模式。此举使总统获得直接民意授权,摆脱议会制约,奠定权力合法性基础。
领域 | 第三、第四共和国 | 第五共和国宪法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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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导权 | 总理主导内阁,总统象征性履职 | 总统任命总理并主持内阁会议(第8、9条) |
立法干预权 | 议会可推翻政府 | 总统可解散国民议会(第12条) |
法案否决权 | 总统无实质否决权 | 总统可将法案提交全民公投(第11条) |
宪法第16条赋予总统在“国家紧急状态”时行使特别权力,包括:
总统成为三军统帅(第15条),拥有核武器启动密码权;外交谈判、国际条约签署无需议会前置审批(第52条),2013年马里军事干预等重大行动均由总统直接决策。
2000年修宪将总统任期从7年缩短为5年(维持可连任一次),与议会选举周期同步。此举强化总统对立法选举的影响力,形成“总统多数派”现象,近五次议会选举中执政党四次获得国民议会控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