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第一届国会召开是当时政治体制构建中的重要事件,其召开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主要涉及多部关键法律文件。
1912年3月1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重要的法律基石。它规定了中华民国的国家性质、政治体制等内容,为国会的设立提供了根本的制度框架。该法明确采用责任内阁制,规定立法权由参议院行使,为后续正式国会的建立奠定了原则基础,确立了国家权力架构中立法机构的重要地位。
这部法律详细规定了国会的组织形式和运行规则。它明确了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规定了两院议员的选举方式、任期等内容。例如,参议院议员由各省议会选举产生,众议院议员按人口比例由各地选民选举产生。通过这些规定,为国会的具体组建提供了操作指南,使得国会的产生和运作有章可循。
这两部法律进一步细化了议员选举的具体规则。《参议院议员选举法》规定了各省及地方选举参议院议员的具体办法和程序,确保了参议院议员选举的公正性和有序性。《众议院议员选举法》则针对众议院议员的选举,对选民资格、选区划分、投票方式等进行了详细规定,保证了不同阶层和地区的选民能够通过合法途径参与到国会选举中来,使得国会能够广泛代表民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