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国务院对扫盲标准进行修订,重点调整识字量、年龄范围及功能性要求,更注重实际应用能力。
修订方向 | 具体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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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字量标准 | 将原标准中“1500个汉字”调整为“2000个常用字”,涵盖生活、生产常用词汇。 |
年龄范围调整 | 扫盲对象从“15-40周岁”扩展至“15-50周岁”,覆盖更多中老年群体。 |
功能性扫盲要求 | 新增读写应用能力指标,包括填写表格、阅读报刊、书写简单应用文等实际场景。 |
考核方式改革 | 允许通过累计学分、实践成果认定等方式替代单一考试,强化过程评价。 |
政策衔接机制 | 要求扫盲教育与九年义务教育衔接,建立脱盲后继续教育制度,防止复盲现象发生。 |
此次修订明确脱盲认定需同时满足识字量达标与基本应用能力,县级教育部门负责组织考核。修订后的标准强调扫盲工作需服务于农村经济发展,要求教学内容融入农业技术、卫生常识等实用知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