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7年苏州审判中,沈钧儒等七人通过法律辩护、事实澄清与政治诉求,系统驳斥“危害民国”罪名。
一、法律依据不足
辩护核心:救国会的活动符合《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规定的言论自由与集会自由。
- 沈钧儒指出:“救国会的成立宗旨是团结抗日,完全基于国家利益,与‘危害民国’无关。”
- 章乃器援引法律条文,强调“爱国行为不能等同于叛国”。
二、爱国动机的澄清
关键论点:抗日救亡是全体国民的共同责任,非“危害国家”。
- 王造时质问:“若救国即危害民国,难道卖国才是维护民国?”
- 七人提交的《答辩状》中强调:“抗日救国是国民天职,政府若阻挠,则与民意相悖。”
三、指控证据不实
事实反驳:控方证据多为断章取义或捏造。
- 李公朴当庭揭露:“所谓‘秘密文件’实为公开的救国宣言,内容无任何颠覆意图。”
- 史良质疑证据合法性:“证人未出庭,文件未核对,如何定案?”
四、程序与法理矛盾
程序漏洞:审判违反法律程序,缺乏公正性。
- 沙千里指出:“《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不适用于和平请愿活动。”
- 辩护律师团(如张志让)强调:“政府混淆‘危害国家’与‘批评政府’的界限,实为政治迫害。”
五、社会舆论与政治诉求
外部压力:全国各界声援迫使当局退让。
- 宋庆龄、爱因斯坦等国内外人士联名抗议,揭露审判不公。
- 七人当庭提出:“抗日与民主并行不悖,政府应停止内战,一致对外。”
通过上述策略,七君子不仅揭露了指控的荒谬性,更将庭审转化为宣传抗日救国的舆论阵地,最终迫使国民政府于1937年7月宣布无罪释放。
2025-04-08 13: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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