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法通过明确企业权利与责任,推动政企分开,为国企市场化转型奠定制度基础,成为改革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
1988年实施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是中国首部针对国有工业企业的专项立法。其核心内容包括:
改革前特征 | 改革后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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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直接管理生产 | 企业自主制定经营计划 |
利润全额上缴 | 按比例留存发展资金 |
厂长由政府任命 | 推行厂长负责制 |
打破传统管理体制
法律首次以条文形式规定“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终结了计划经济时代政府对生产活动的全面管控。例如,企业可依据市场需求调整产品结构,逐步脱离指令性计划束缚。
构建法人制度雏形
尽管未明确提出“现代企业制度”,但通过赋予企业法人资格,为1993年《公司法》出台埋下伏笔。数据显示,至1992年,全国70%的国企实行了承包经营责任制,与本法确立的框架密切相关。
产权改革铺垫
法律中“国家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成为90年代股份制改造的理论依据。例如,鞍钢、一汽等企业通过试点逐步向公司制转型。
市场化转型加速
企业获得用工、定价等权限后,开始参与市场竞争。1990年国企亏损面较1987年下降12%,显示经营活力提升。
制度衔接功能
该法与《企业破产法》《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形成配套体系,解决改革初期“放权后监管空白”问题,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历史阶段性局限
法律未涉及产权多元化等深层次问题,90年代后期被《公司法》替代,但其过渡价值不可替代。
执行差异性问题
部分地区因政策惯性仍保留较强行政干预,反映出法律实施与地方治理模式的博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