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3年中美英三国签署的《开罗宣言》明确要求日本将窃取的中国领土归还,为台湾归属提供法理基础。
核心法律效力分析
关键要素 | 内容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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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主体 | 中美英三国政府首脑联合发布 |
领土处置条款 | 日本须归还窃取的东北四省、台湾及澎湖列岛 |
国际法地位 | 被纳入《波茨坦公告》第8条,成为日本投降书接受的盟国条款 |
一、国际条约的约束力 《开罗宣言》作为二战重要国际文件,其法律效力通过三重机制确立:
二、国际实践印证 1971年联合国大会第2758号决议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席位后,80多个国家在与中国建交公报中均承认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部分。主要国家的实践包括:
三、法理延续性体现 中国政府在法律实践中始终将《开罗宣言》作为处理台湾问题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