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4月8日取消《宪法》中“四大”条文,是当时社会政治、经济、法治发展的必然要求,与国家发展阶段及客观环境紧密相关。
“四大”指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在“文革”期间被广泛运用。这一时期,“四大”常被别有用心之人利用,成为进行攻击、诬陷他人的工具,导致社会秩序混乱,人们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例如,许多单位因“四大”陷入无休止的争斗,正常业务停滞。取消“四大”条文,有利于恢复和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四大”缺乏必要的法律规范和程序约束,容易偏离民主的轨道,破坏法治原则。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民主应该是在法律框架内有序进行的。取消“四大”,是为了构建更加科学、合理、有序的民主制度和法治体系。国家需要通过建立健全法律制度,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使民主与法治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1978年底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将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四大”的无序性和破坏性与经济建设所需要的稳定环境不相适应。为了集中精力进行经济建设,必须营造一个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取消“四大”条文,有利于为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推动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