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法典融合了北欧传统习惯法与基督教教义,确立了统一的司法体系,并通过细化刑罚、土地规范等条文强化了中央集权与教会权威。
特点分类 | 具体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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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系统一 | 整合丹麦、英格兰等地的传统习惯法,建立跨地域的统一法律框架。 |
宗教影响 | 引入基督教伦理,将教会法与世俗法结合,规定宗教节日需遵守礼拜制度。 |
刑罚分级 | 根据犯罪严重性设定阶梯式处罚,如盗窃按价值划分为鞭刑、断肢至死刑。 |
土地制度 | 明确土地所有权归属,规定国王对未开垦土地的最终支配权,限制贵族私自转让。 |
社会等级规范 | 细化自由民、奴隶、贵族的权利义务,禁止跨等级通婚与财产继承。 |
司法程序 | 设立地方法庭(Thing),要求案件需由12名自由民组成陪审团裁决。 |
法典采用古英语与拉丁语双语书写,保留北欧传统赔偿金制度(如“赔命价”),同时新增对王室特权的保护条款。其条文注重可执行性,例如要求证人在宣誓后作证,伪证者将受割舌刑罚。部分条款延续至英国普通法体系,成为中世纪欧洲法典的重要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