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宪法是我国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为“一国两制”实践奠定了坚实的宪法基础,提供了全方位的保障。
宪法在序言中强调“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同时指出“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这从根本大法层面明确了国家主权的统一性和领土完整,“一国两制”是在确保国家主权统一前提下进行的制度安排,为后续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并实行“一国两制”提供了主权依据和宪法指引,任何企图分裂国家主权和领土的行为都违背宪法精神。
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这一创新性的条款为“一国两制”实践提供了直接的宪法授权。以香港特别行政区为例,依据宪法第三十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享有高度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等。这种制度设计既维护了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又充分考虑了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保障了“一国两制”在香港的顺利实施。
宪法第二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些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包括特别行政区。在“一国两制”实践中,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基本法的保障下,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例如,香港居民依法享有言论、新闻、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以及宗教信仰自由等。这些权利和自由的保障,为“一国两制”下特别行政区的繁荣稳定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体现了宪法对“一国两制”实践中公民权益的重视和保护。
宪法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等国家机构的职权。在“一国两制”实践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制定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解释基本法、决定特别行政区的重大事项等;国务院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防务,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等。这些规定确保了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同时保障了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使“一国两制”在宪法框架内有序运行。
综上所述,1982年宪法通过明确国家主权统一原则、设立特别行政区条款、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以及规定国家机构职权等方面,为后续的“一国两制”实践提供了坚实的宪法保障,推动了“一国两制”伟大构想从理论变为现实,并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