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出台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外资参与中国经济的合法性,为北京航空食品有限公司等早期合资企业的诞生提供了关键制度保障。
该法打破计划经济时期外资限制,明确中外合资企业的法律地位,允许外资持股比例不低于25%,并规定利润分配、管理权等核心条款。这一立法消除了政策不确定性,使企业筹建具备可操作性。
法律条款 | 对北京航空食品有限公司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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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比例规定 | 香港资本占50%,中方占50%,奠定股权结构基础 |
经营自主权 | 允许港方参与管理,引入国际标准生产流程 |
利润汇出保障 | 确保外资收益可兑换外汇,增强投资者信心 |
法律设立外资审查制度,明确审批层级与材料要求。北京航空食品有限公司依据该法向外资委提交20余份文件,3个月内完成从申请到注册的全流程,较此前无明确规则时期效率提升约70%。
该法配套税收减免政策,企业前两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减半征收。这一优惠使北京航空食品有限公司初期运营成本降低约15%,迅速实现技术升级与产能扩张。
法律实施后6个月内,全国新增合资企业申报量达43家,较1978年增长近20倍。北京航空食品的成功案例被收录进1980年《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年鉴》,成为各地招商引资的标准化参考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