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多国补贴进口产品进行累积评估需满足特定条件,这些条件旨在确保评估的合理性与公正性,保障相关产业的公平竞争环境。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及相关国家法律规定,一般来说,可进行累积评估的条件如下:
- 进口产品间存在竞争关系:来自不同国家的补贴进口产品要在与国内同类产品竞争中相互有替代关系。例如,各国生产的某电子产品在功能、质量、价格等方面相近,可相互替代,消费者在选择时会基于这些因素进行比较,而非仅因产地不同而有明显偏好。
- 补贴进口产品的数量标准:多个国家补贴进口产品的数量需达到一定规模。通常认为,若单个国家补贴进口产品占进口总量比例较小(如低于3%),一般不纳入累积评估,但如果多个此类小比例进口产品合计超过7%,则可能符合累积评估条件。这是为避免对微量进口产品过度评估,同时防止通过分散进口逃避调查。
- 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累积性:来自不同国家的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需具有累积效应。也就是说,这些进口产品的补贴行为共同作用,导致国内产业在产量、销量、市场份额、利润等方面受到不利影响,且这种影响并非单个国家进口产品所致,而是多个国家进口产品共同造成的结果。
- 进口产品的补贴特性相似:不同国家补贴进口产品所接受的补贴在性质、形式和程度上有相似之处。比如,都接受了政府的生产补贴或出口补贴,且补贴对产品价格和竞争力的影响程度相近。这有助于判断这些补贴进口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行为是否具有一致性和协同性。
2025-05-24 22:5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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