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11月召开的首次全国税务会议是新中国税收制度建立的起点,会议通过讨论明确了国家财政体系的基本框架与核心税种。
以下为会议确立的主要税种及简要说明:
税种名称 | 内容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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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税 | 对流通环节的特定商品征收,如烟酒、矿产等。 |
工商业税 | 涵盖营业税和所得税,针对企业经营及利润进行征税。 |
盐税 | 对盐的生产和运输环节征收,属传统税种之一。 |
关税 | 针对进出口商品征收,用于调节国际贸易。 |
薪资报酬所得税 | 对个人工资及劳务收入按累进税率征税。 |
存款利息所得税 | 对储蓄存款产生的利息收入征税。 |
印花税 | 对经济活动中签订合同、凭证等行为征收。 |
遗产税 | 对继承财产的行为征税(后因条件不成熟未立即实施)。 |
交易税 | 针对特定市场交易行为,如牲畜、粮食买卖等。 |
屠宰税 | 对屠宰牲畜(如猪、牛、羊)的行为征税。 |
房产税与地产税 | 对房屋和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征收(后分设税种)。 |
特种消费行为税 | 针对高档娱乐、宴席等奢侈消费行为征税。 |
使用牌照税 | 对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的使用许可征税。 |
(注:部分税种在后续实际推行中进行了调整或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