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贸易中,倾销行为指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对进口国相关产业造成损害。我国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等法律法规,在调查结束认定存在倾销、损害以及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后,采取反倾销措施。
措施类型 | 具体内容 |
---|---|
临时反倾销措施 | 调查机关初步裁定倾销成立并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后,可采取临时措施。方式包括征收临时反倾销税、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其实施期限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9个月。 |
价格承诺 | 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商务部若认为其可以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可决定中止或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 |
征收反倾销税 | 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税额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征收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但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可适当延长。 |
总之,我国采取反倾销措施旨在维护公平的国际贸易秩序,保护国内产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产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