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56年查理四世颁布的《黄金诏书》确立了德意志诸侯的权力结构,深刻影响帝国政治格局数百年。
1.选帝侯制度的固化
《黄金诏书》通过法律形式确认七大选帝侯(3位主教、4位世俗领主)的世袭特权,赋予其选举皇帝的权利,削弱中央政权对皇位继承的干预能力。
2.邦国自治权扩张
诏书承认诸侯在其领地内的司法、铸币、税收等完全主权(见下表),中央政权逐渐沦为象征性存在。
领域 | 诏书颁布前(中央控制) | 诏书颁布后(邦国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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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定 | 皇帝主导立法 | 诸侯可颁布地方法规 |
军事动员 | 皇帝统一调遣 | 诸侯自主决定参战权 |
税收征收 | 中央财政统筹 | 邦国保留境内税收 |
1.皇权选举的商业化
选帝侯通过出售选票换取经济或领土利益(如美因茨大主教曾要求皇帝割让城市),导致皇位沦为交易工具,中央凝聚力丧失。
2.司法体系的碎片化
诏书废除皇帝对诸侯领地的最高裁判权,允许建立地方法院(例如萨克森法典体系),帝国最高法院形同虚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