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的一场篮球联赛冠名争议,引发美国职业篮球联盟(NBA)与中国篮球协会的首次法律交锋,揭开国际商标保护与本土赛事品牌化的复杂博弈。
1996年11月2日,一项名为“CNBA”的中国男子职业篮球联赛正式开赛。该赛事由中国国家体委、中国篮协主办,香港精英公司协办,英文全称为“ChineseNewBasketballAlliance”,中文译为“中国人的新篮球赛事”。联赛覆盖北京、上海、福建等8支球队,赛程与当时中国篮协主导的全国男子篮球甲级联赛(CBA)形成“双轨并行”。
然而,联赛开幕仅16天后,NBA向中国国家工商局、国家体委提交投诉,指控“CNBA”名称侵犯其商标专用权。NBA认为,“CNBA”与“NBA”高度相似,易使公众误认为其与中国赛事存在关联,构成商标淡化和不当得利。
NBA的核心主张
中国国家体委的回应
时任国家体委训练竞赛二司司长钟添发在新闻发布会上明确反驳:“CNBA是4个字母,NBA是3个字母,从形式到内容均不同。中国联赛未使用NBA的商标图案或文字,侵权指控不成立。”
商标法的适用分歧
商业竞争的本质
CNBA的出现被视为中国篮球职业化的一次尝试,但NBA将其视作对自身商业版图的挑战。1990年代,NBA正加速全球化,中国市场是其战略重心。CNBA若形成品牌认知,可能分流NBA的潜在合作资源与商业收益。
CNBA纠纷并非孤例。NBA长期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品牌权益:
维度 | NBA | CNBA |
---|---|---|
字母构成 | 3个字母(NationalBasketballAssociation缩写) | 4个字母(ChineseNewBasketballAlliance缩写) |
使用场景 | 国际职业篮球赛事 | 中国本土篮球联赛 |
商标注册范围 | 全球120+国家(含中国) | 未独立注册,依附于赛事名称 |
公众认知关联 | 商业赛事、文化符号 | 区域性体育项目 |
这场跨国商标纠纷折射出全球化背景下商业标识保护的复杂性,也为体育赛事品牌化提供了风险管控样本。无论是国际巨头的维权策略,还是本土赛事的创新尝试,均需在法律框架与商业利益间寻求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