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的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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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郑东新区原一级调研员赵长根在工程承接中索要低价购房指标转卖获利,该行为如何构成受贿罪要件??

2026-01-01 14:00:15
郑州市郑东新区原一级调研员赵长根在工程承接中索要低价购房指标转卖获利,该行为如何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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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郑东新区原一级调研员赵长根在工程承接中索要低价购房指标转卖获利,该行为如何构成受贿罪要件? 郑州市郑东新区原一级调研员赵长根在工程承接中索要低价购房指标转卖获利,该行为如何构成受贿罪要件?这一行为究竟怎样精准对应法律规定的受贿构成要素?

在反腐持续深化的背景下,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行为不断被曝光。郑州市郑东新区原一级调研员赵长根在工程承接领域“伸手”,通过索要低价购房指标并转卖获利,这种看似“隐蔽”的操作,实则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下面我们从法律视角拆解其违法逻辑。

一、受贿罪的法律定义与核心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其核心要件可概括为四个方面:主体适格性、职务关联性、利益交换性、财物非法性。

具体到赵长根案:
- 主体:郑东新区一级调研员属于正处级领导干部,是典型的“国家工作人员”,符合受贿罪主体要求;
- 职务便利:其在工程承接审批、监管等环节拥有话语权,能直接影响开发商的工程中标或推进;
- 利益交换:索要低价购房指标并转卖获利,本质是以“权力”换取“经济利益”;
- 非法性:低价购房指标本应按市场规则分配,赵长根利用职权强行获取,明显超出正常职权范围。

二、索要低价购房指标为何属于“索取财物”?

受贿罪中的“财物”不仅包括现金、实物,还包括具有财产价值的财产性利益(如优惠购房资格、低价指标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以受贿论处”。

赵长根案中,“低价购房指标”正是典型的财产性利益:
- 开发商为获得工程承接机会,被迫将原本需摇号或高价购买的房源以远低于市场价(如市场价2万/㎡,指标价1万/㎡)的“内部指标”提供给赵长根;
- 赵长根并非通过正常购房程序获得该指标,而是主动索要(而非被动接受),并利用职务影响力迫使开发商配合;
- 其后将指标转卖他人赚取差价(如以1.5万/㎡转手),直接实现利益变现。

这种操作与“直接收钱”无异——开发商省去了公关成本,赵长根获得了经济收益,双方形成了“权力换利益”的隐秘交易。

三、为他人谋利与主观故意的认定

受贿罪的成立还需证明两点:国家工作人员明知请托人给予财物是为谋求利益,且主观上存在故意

在赵长根案中:
- 为他人谋利:开发商之所以愿意提供低价购房指标,是因为赵长根在工程承接中拥有审批权或推荐权(如决定哪家企业入围招标、协调施工许可等)。即使赵长根未明确承诺“帮你中标”,但其索要指标的行为本身已让开发商形成“给指标就能获得关照”的认知;
- 主观故意:赵长根作为长期任职的调研员,清楚知晓工程领域的潜规则,其主动索要指标并转卖获利,足以证明其主观上明知这是利用职权谋私,且积极追求经济利益。

四、与普通违规行为的本质区别

有人可能认为“低价购房指标只是福利”,但关键区别在于是否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获取
- 普通职工通过单位正常福利分房获得的低价指标,属于合规福利;
- 但赵长根作为领导干部,其获取的指标并非基于个人身份(如人才购房、保障房资格),而是直接关联工程承接权力——开发商给的不是“普通福利”,而是“权力对价”。

关键问题问答对比表

| 常见疑问 | 法律依据与解释 |
|---------|--------------|
| 索要低价指标算受贿吗? | 算!属于“索取财物”中的财产性利益,司法解释明确此类行为按受贿论处。 |
| 没直接收钱也算受贿? | 是!受贿罪中的“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如低价购房、免租金住房等),本质都是经济价值交换。 |
| 开发商自愿给指标,为何是受贿? | “自愿”背后是权力压迫——开发商为获得工程机会被迫提供指标,双方形成权钱交易。 |
| 转卖获利才构成犯罪? | 不是!索要指标本身已违法,转卖获利只是利益实现方式,不影响受贿性质认定。 |

从现实案例看,类似“以权换房”“以权换利”的隐蔽操作在工程领域并不鲜见。赵长根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它再次提醒我们:受贿罪的认定不局限于“直接收现金”,任何利用职务便利换取经济价值的行为,只要符合“权钱交易”本质,都将受到法律严惩。公职人员必须时刻牢记:权力是公器,绝非谋私工具。

分析完毕

2026-01-01 14: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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