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方在谈判中常以历史依据、国际法原则及区域自治权为《俄蒙协约》的合法性进行多维度辩护,强调其符合双边利益。
俄方认为该协约延续了19世纪以来沙俄与清朝签订的《尼布楚条约》《恰克图条约》等文件精神,主张其在蒙古地区的传统影响力具有延续性。例如:
条约名称 | 签订时间 | 核心内容 |
---|---|---|
《尼布楚条约》 | 1689年 | 划定中俄东段边界 |
《恰克图条约》 | 1727年 | 规范中俄贸易与蒙古地区管理 |
《俄蒙协约》 | 1912年 | 确认俄蒙特殊关系与经济特权 |
俄方援引“民族自决权”原则,声称外蒙古在辛亥革命后脱离清朝属“自主选择”,并强调协约签署时存在以下背景:
俄方提出协约旨在“维护地区稳定”并建立互利机制:
针对中国对协约侵犯主权的批评,俄方采用两类反驳:
(注:本文仅基于历史资料客观梳理俄方观点,不代表对相关历史事件的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