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国务院针对国有企业改革,通过暂行规定重点下放了多项经营管理自主权,以下为新增内容的具体分类:
权力类别 | 下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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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计划权 | 企业可自行制定补充计划,调整国家指令性计划外的产品生产方向与规模 |
产品销售权 | 允许自销计划外超产产品、计划内分成产品、试制新产品及积压物资 |
价格制定权 | 对自销生产资料产品、非统配物资及日用小商品,可在国家定价基础上浮动10%-20% |
资金使用权 | 企业留成资金按主管部门规定比例自主支配,可将生产发展基金用于技术改造 |
工资分配权 | 根据国家工资政策自主选择分配形式,调整职工工资及奖金分配方案 |
联合经营权 | 无需行政批准即可参与跨地区、跨行业的联合经营,保留法人地位 |
该规定明确企业可在完成国家计划后自主安排生产,对自销产品建立独立定价体系,并在资金运用中引入利润留成比例分级管理制度。特别在物资采购领域,允许企业通过多渠道获取计划外原料,突破了单一计划供应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