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80年代的中国,特殊教育需求激增,但公共资源有限,家庭与社会面临巨大支持缺口。
1986年《义务教育法》颁布,首次明确残疾儿童接受教育的权利,但具体实施仍缺乏配套体系。同年,《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逐步发展特殊教育”,为民间力量介入提供政策空间。
人口基数与教育空白
据1987年首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智力残疾人群占比达9.65%,但公办特殊学校仅覆盖不足10%的适龄儿童(见表1)。
年份 | 适龄弱智儿童总数 | 公办特教学校接收比例 | 民办机构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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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 | 约120万 | 7.2% | 不足50所 |
1986 | 约125万 | 8.1% | 约70所 |
家庭困境
普通学校普遍拒收智力障碍学生,家长面临“无处可送”的困境,部分家庭甚至选择长期居家隔离儿童。
1985年《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鼓励社会力量办学,1986年国家教委设立特殊教育专项经费,地方开始向民间机构开放办学资质审批。这一窗口期促使有教育经验的人士联合医疗专家,通过募资创办针对性教育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