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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共体与非加太国家签署第四个《洛美协定》南北合作框架再升级

时间: 2025-03-20 11:21:58 阅读: 151


1989年12月15日,欧共体12国与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非加太)68国历经数月谈判,于多哥首都洛美签署第四个《洛美协定》。协定承诺提供120亿欧洲货币单位援助,但非加太国家对贸易补偿机制存疑,南北经济合作再引争议。

谈判背景:南北经济鸿沟下的合作诉求

自1975年首个《洛美协定》签署以来,欧共体通过贸易优惠和财政援助维系与非加太国家(多为前殖民地)的经济联系。前三份协定累计提供超176亿欧洲货币单位援助,但未能扭转非加太国家的经济困境。1980-1987年间,非加太国家因初级产品价格暴跌、债务危机及贸易条件恶化,购买力下降64%。

以科特迪瓦为例,1988年其咖啡和可可出口损失达6000亿西非法郎,仅获欧共体400亿补偿。此类矛盾促使非加太国家在第四次谈判中要求提高援助规模、放宽补贴限制,并改革出口收入稳定机制(Stabex)。

协定核心条款:援助加码与机制僵局

第四个《洛美协定》有效期10年,分两阶段执行:

  1. 财政援助:总额146.25亿欧洲货币单位(约190亿美元),较第三个协定增加40%。其中,129.67亿为欧洲发展基金拨款,16.58亿为欧洲投资银行贷款。
  2. 贸易优惠:非加太国家99.5%的工业品和农产品可免税进入欧共体市场,且无需对等开放。
  3. 稳定出口机制:扩大至50类初级产品,但补贴总额上限仍存争议。1988年非加太国家申请的5.79亿补贴中,仅3.75亿获批。
协定版本签署时间参与国数量援助金额(亿欧洲货币单位)主要新增内容
第一版1975年2月46国35单向贸易优惠、Stabex机制
第二版1979年10月58国56.07矿产品出口稳定机制(Sysmin)
第三版1984年12月65国85延长农产品补贴范围
第四版1989年12月68国146.25(分两阶段)结构调整基金、环保合作

签署现场:非加太国家的失望与警示

尽管援助金额创历史新高,非加太国家对谈判结果普遍不满。多哥总统埃亚德马在签字仪式上直言:“当少数人掌控全球财富,而多数人深陷贫困,和平仅是幻象。”其发言直指南北经济秩序不公,呼吁欧共体勿因东欧剧变后的地缘战略调整“抛弃老朋友”。

非加太国家主要诉求未获充分回应:

  • 补贴比例过低:Stabex机制仅覆盖出口收入损失的6%-7%,远低于实际需求。
  • 结构调整附加条件:欧共体要求受援国实施市场化改革,被批“干涉内政”。
  • 农产品市场准入限制:欧盟对西红柿、柑橘等设置配额,削弱非加太竞争力。

后续影响:南北合作模式转型前夜

第四个《洛美协定》成为旧式“非互惠援助”的尾声。1990年代,WTO规则迫使欧盟调整单向优惠贸易政策,2000年《科托努协定》取而代之,引入自由贸易区条款和民主治理条件。

协定亦为南北对话提供镜鉴:

  • 经济依附性加深:非加太国家初级产品出口占比升至80%,工业化进程停滞。
  • 区域整合分歧:欧盟试图以“自由贸易”取代“援助”,加剧非加太内部发展差距。
  • 中国角色上升:2000年后,中国通过中非合作论坛提供无附加条件贷款,冲击欧盟传统影响力。

协定签署后行动
1990年3月1日,第四个《洛美协定》正式生效。欧共体启动首批60亿援助,优先投向交通、教育和医疗项目。然而,非加太国家要求召开特别会议,协商补偿1992年欧洲统一市场及乌拉圭回合谈判对其经济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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