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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11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叶剑英主持,参会代表共3400余人。会议核心议程包括审议宪法修改草案、讨论“六五”计划及审议财政报告。
宪法修改委员会副主任彭真作《关于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强调新宪法需体现四项基本原则,明确国家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国务院总理作“六五”计划报告,提出工农业总产值年均增长4%的目标,重点发展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财政部报告显示,1982年国家财政收入达1121亿元,较上年增长6.3%,财政赤字控制为25.4亿元。
此次通过的宪法在结构、内容和制度设计上均有显著革新(表1):
创新领域 | 1954年宪法 | 1982年宪法 |
---|---|---|
国家机构 | 未设国家主席 | 恢复国家主席、设立中央军委 |
经济制度 | 计划经济为主 | 承认个体经济合法性 |
公民权利 | 条款12条 | 扩展至24条,新增人身自由保障 |
特别行政区制度 | 无 | 明确“一国两制”法律框架 |
新宪法首次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写入总纲,并规定任何组织不得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针对香港、澳门问题,宪法第31条授权设立特别行政区,为后续中英、中葡谈判提供法理依据。
政治体制:确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根本政治制度,规定人大每届任期5年;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地方政府向同级人大负责。
经济制度:承认国营经济、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并存,允许外资企业进入中国市场。这一条款直接催生深圳、厦门等经济特区的政策突破。
法治建设:第5条明确“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要求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至1983年底,全国恢复设立检察院3400余个,法官人数增至12万。
会议同步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六个五年计划》,提出五年内建设500个大中型项目,包括上海宝钢一期、葛洲坝水电站等。为配合经济改革,中央要求各省精简行政机构30%,国务院部委从100个裁撤至61个。
文化领域,会议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决议》,恢复《义勇军进行曲》为正式国歌,取代1978年集体填词版本。教育部随即修订中小学音乐教材,将国歌历史纳入爱国主义教育课程。
《人民日报》在社论中评价新宪法“既保持稳定性,又体现时代性”。法学界认为,其确立的“宪法至上”原则终结了“文革”时期法律虚无主义的影响。国际社会亦高度关注,美联社称这是“中国走向法治的关键一步”。
截至1983年6月,全国开展宪法宣讲活动23万场次,参与群众超1亿人次。各省人大设立法律委员会,受理违宪审查建议127件,其中对“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质询推动1984年《户籍管理条例》修订。
此次会议标志着中国法治建设进入新阶段,为后续《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的出台开辟道路。1982年宪法历经5次修正,至今仍是国家治理体系的根本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