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5-03-13 14:21:00 阅读: 79
1927年4月,李大钊在北京苏联大使馆被捕后,张作霖授意组建“特别法庭”进行审判。王振南以伪京师高等审判厅推事身份担任法官,与何丰林、颜文海等人共同主导了这场非法审判。庭审中,李大钊以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法律依据驳斥指控,多次令法官哑口无言。然而,王振南等人罔顾法律程序,强行判处李大钊等20人死刑,并于4月28日执行绞刑。
据档案记载,王振南在1927-1937年间,直接参与迫害共产党员及进步人士达180余人,其中34人遭处决。1931年,他主持“龙华24烈士”案,杀害林育南(林彪堂兄)等革命者,进一步巩固其在国民党司法系统的地位。
1949年国民党溃败后,王振南未随蒋氏政权撤退台湾,而是化名隐匿于上海弄堂。他深居简出,平日以“退休老人”身份示人,但两个异常行为引起邻居警觉:
1955年,上海市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展开秘密调查。通过户籍排查与历史档案比对,最终确认其真实身份,并于12月14日实施逮捕。此时,王振南已藏匿6年。
1957年12月的公审中,法庭出示三大核心证据: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王振南“以司法名义实施政治迫害,手段残忍,后果极其严重”,依法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
姓名 | 职务 | 追捕结果 | 处置时间 |
---|---|---|---|
王振南 | 特别法庭法官 | 上海被捕,判处死刑 | 1957年12月 |
吴郁文 | 侦缉处处长 | 北京病亡(未执行死刑) | 1953年6月 |
雷恒成 | 警察厅特务 | 上海被捕,执行枪决 | 1953年4月 |
何丰林 | 主审法官 | 1939年病亡 | - |
颜文海 | 法官 | 1949年畏罪自杀 | - |
(数据综合自)
王振南的审判凸显新中国三大法治原则:
此案亦成为爱国主义教育典型案例。1961年,李大钊就义地北京西交民巷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83年,中共中央为其恢复名誉,强调“先烈血债必以历史正义偿还”。
王振南的伏法不仅是司法审判的胜利,更标志着新旧时代价值观的彻底切割。正如李大钊就义前所言:“不能因为反动派绞死了我,就绞死了伟大的共产主义。”这场跨越30年的追凶,印证了革命信仰的永恒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