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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破产第一人(深圳首例个人破产案)

时间: 2024-10-27 20:40:53 阅读: 197


深圳夫妇开创性获法院破产裁定,巨额债务三年后或可清零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期裁定了一起具有历史意义的夫妻共同破产案件。在这起案件中,郭某某和李某某夫妇成为了深圳首对获此裁定的夫妻。8月29日,他们正式步入了个人破产清算的法定程序,并开始了为期三年的债务免责考察期。

自1998年起,郭某某和李某某夫妇在深圳市罗湖区经营毛巾批发零售店。命运的不幸让他们于2009年遭遇了一场火灾,损失了约150万元的存货。尽管之后他们努力重振旗鼓,但生意始终无法恢复,反而因为连年亏损背上了高达928万余元的债务。面对家庭的重担和沉重的债务负担,他们最终选择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清算。

深圳中院经过严格的审查后,于2024年5月31日正式受理此案,并指派了专业的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经过核查,确认郭某某夫妇除了位于罗湖区的房产外,几乎一无所有,现金及存款不足400元,且二人均无工作和稳定收入。考虑到他们的家庭实际情况,包括两个儿子(其中大儿子有智力障碍)和年迈的母亲,法院认为他们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的破产清算条件。

根据裁定,破产管理人将接管并处置夫妇名下的房产,所得款项将按照法定程序用于清偿债务。在接下来的三年考察期内,郭某某和李某某需继续履行相关义务,包括限制高消费等。他们的基本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将得到保障,超出部分将用于偿还债务。三年后,他们可以向法院申请免除剩余未清偿的债务,是否免除由法院依法裁定。

这一案例不仅突显了深圳在个人破产制度方面的积极探索与实践,也为那些因不幸陷入债务困境的“诚实而不幸”的人提供了一条重生的道路。它再次强调,个人破产并非逃避债务的捷径,而是一项需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诚信原则的制度。

随着《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深入实施,越来越多的债务人开始寻求通过个人破产程序来解决债务问题。据统计,至今年8月底,深圳中院已受理个人破产案件超过350宗,为众多债务人带来了重生的希望。这对夫妇的案例为其他面临类似困境的人提供了参考和启示,也展示了法律在保护债务人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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