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宁凭借金融行业经验设计高息产品,结合激进营销与虚假项目包装,导致e租宝规模失控。
经历领域 | 具体内容 | 对e租宝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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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创业 | 涉足化工、机械制造等行业 | 积累实体企业运营经验 |
金融知识 | 熟悉担保、融资租赁业务模式 | 设计多层嵌套的金融产品 |
人脉资源 | 建立政商关系网络 | 获取信任背书与监管规避空间 |
1.产品设计策略
2.营销推广体系
3.资金运作模式
plaintext复制募集资金→转入关联公司账户→用于广告投放/高管挥霍/借新还旧
根据《刑法》第176条,e租宝案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丁宁等人通过编造虚假交易环节,形成资金池运作,符合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大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