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源地生态修复与工业污染防控是否存在协同机制?
措施类别 | 具体内容 |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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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地划分 | 划定一级、二级保护区,限制工业开发与农业面源污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
监测体系 | 建立水质实时监测站,覆盖pH值、矿物质含量等20余项指标 |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 |
生态修复 | 植树造林、湿地恢复工程,减少水土流失对水源的冲击 | 《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 |
管理制度 | 企业与政府联合巡查机制,定期清理水源周边垃圾及违规建筑 | 《黑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
公众参与 | 开展水源保护宣传,设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居民监督污染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污染防控协同机制
水质动态管理
(注:以上内容基于公开政策文件及企业公开信息整理,未涉及商业机密或敏感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