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段氏集团案里,“聚众斗殴”和“设赌抽红”是两种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下面详细说明这两种行为具体包含哪些表现。
聚众斗殴行为
- 组织召集人员:段氏集团成员为报复他人、争夺势力范围等目的,通过电话、社交软件等方式,有组织地召集集团内部成员或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准备实施斗殴行为。
- 持械参与打斗:斗殴过程中,部分成员使用刀具、棍棒、钢管等器械参与打斗,严重威胁他人生命安全,对社会秩序造成极大破坏。
- 公共场所斗殴:选择在商场、广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进行斗殴,造成大量群众围观,导致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设赌抽红行为
- 开设赌场:段氏集团在隐蔽场所或地下窝点开设赌场,提供赌博用的赌具,如扑克牌、骰子等,吸引他人前来赌博。
- 设定赌博方式:安排专人负责设定赌博规则和方式,如开设麻将、牌九、百家乐等赌博项目,让参赌人员按照规则进行赌博活动。
- 抽取红利:在赌博过程中,安排专人负责“抽水”,即按照一定比例从每一局赌博的赌资中抽取红利,以此非法获利。
2025-06-23 00:3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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