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立场基于国际法理框架下的主权不可侵犯原则,同时考虑地缘政治平衡的现实制约,避免激化矛盾。
矛盾点 | 否定恢复原状的原因 | 拒绝承认伪满洲国的依据 |
---|---|---|
法理基础 | 日本通过军事侵略改变现状,恢复原状等于默认其行为合法性 | 伪满洲国为日本傀儡政权,违反《国际联盟盟约》第十条 |
主权原则 | 中国东北主权归属明确,恢复原状隐含“中国需与侵略者协商”的悖论 | 中国未自愿放弃领土,伪政权不具备国家构成要件(人民、政府、主权) |
国际干预限度 | 列强不愿因武力介入激化与日本冲突 | 承认伪政权将破坏“不承认主义”外交共识 |
实际控制权 | 日本已建立实质性统治,强行恢复原状将引发战争风险 | 国际调查团证实伪满洲国无自主治理能力 |
国际法条款 | 恢复原状违反条款 | 承认伪政权违反条款 |
---|---|---|
《非战公约》第一条 | 变相承认武力夺取领土结果 | 直接违反禁止侵占他国领土原则 |
《国联盟约》第十条 | 未明确要求侵略者无条件撤军 | 侵害中国政治独立与领土完整 |
主权国家承认标准 | 隐含“强权可改变领土归属”的危险先例 | 傀儡政权不符合“有效统治”与“人民意愿”双重标准 |
(注:本文所述“满洲”指中国东北地区,伪满洲国系日本侵略时期非法政权,中国政府从未承认其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