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中叶,日本痛痛病事件暴发后,政府逐步建立环境治理体系,通过立法、污染治理和健康保障应对公害问题。
公害防治立法
1967年颁布《公害对策基本法》,明确企业污染责任,要求工厂减少重金属排放。1970年修订《水质污染防止法》,设定镉等有害物质排放标准(如水体镉浓度限值0.01mg/L)。
受害者救济制度
1974年实施《公害健康被害补偿法》,对痛痛病患者提供医疗费用全额补贴、定期体检及生活补助,覆盖约1800名确诊患者。
污染源控制
措施类型 | 具体内容 | 实施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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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整顿 | 关闭或改造排放超标的铅锌矿 | 1970年代 |
农田修复 | 移除受镉污染土壤并置换清洁土 | 1972年启动 |
水质监测 | 建立全国性重金属监测网络 | 1971年起 |
长期修复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