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里,杨刚案件中所谓“特定关系人”通常有其明确指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常见情形,特定关系人主要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以下通过表格列举一些常见角色:
序号 | 特定关系人类型 | 具体说明 |
---|---|---|
1 | 近亲属 | 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他们与杨刚存在血缘或婚姻关系,可能在案件中有利益关联。 |
2 | 情妇(夫) | 与杨刚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人,可能会涉及到经济往来、利益输送等情况。 |
3 | 有共同利益关系者 | 例如商业合作伙伴、生意上的朋友等,基于共同的经济利益与杨刚有密切联系。 |
这些特定关系人在杨刚案件中可能扮演着不同的角色,比如近亲属可能在生活和情感上影响杨刚,而情妇(夫)、有共同利益关系者则可能在经济活动、权力运作等方面与案件产生关联。对这些特定关系人的认定和调查,有助于全面了解案件的全貌和背后的利益链条,从而准确判定杨刚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