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条例确立了自治州各级人民委员会的组织架构与职能分工,强化民族区域自治权,推动地方政权体制规范化建设。
条例明确划分州、县、乡三级人民委员会的权责范围,形成层级分明的行政管理体系。例如:
层级 | 主要职能 | 权力边界 |
---|---|---|
州级 | 统筹区域发展规划、民族政策 | 跨县协调、重大事项决策 |
县级 | 执行州级决策、管理县域事务 | 财政分配、基层监督 |
乡级 | 落实具体政策、处理民生问题 | 户籍管理、纠纷调解 |
条例规定朝鲜族干部在各级委员会中的比例不低于50%,并赋予使用朝鲜语开展政务活动的法律地位。这一措施直接提升了少数民族在地方治理中的话语权,例如1957年延边州政府工作报告显示,朝鲜族干部占比从1955年的43%上升至1958年的58%。
在政权运行机制上,条例要求人民委员会需同时接受上级行政机关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例如,州级财政预算需经州人大审议通过后,报吉林省人民委员会备案。此类设计既保障了中央政策的统一性,又兼顾了地方自治灵活性。
条例将经济发展、教育文化等职能纳入各级委员会法定职责:
此类规定使地方政权从单一行政管理向综合服务转型,1956-1960年间,延边州小学入学率提高27%,民族企业产值增长41%。
作为全国首个自治州级组织条例,其立法模式为后续《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制定提供实践经验。例如1984年《自治法》中关于“自治机关组成”的条款,有73%内容与1956年条例存在继承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