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长铁路修建过程中多次涉及对外借款,其资金来源条款直接关联路权与主权问题,核心争议集中于抵押条件和外资控制权。
特殊条款类型 | 具体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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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比例与来源 | 需向南满洲铁路股份公司借所需款项的半数(215万日元) |
利息与支付方式 | 年息五厘,按九三扣付(实际到手金额为借款额的93%) |
抵押担保 | 以吉长铁路全部产业及进款作抵押,并由清政府作保 |
管理权让渡 | 借款期间须聘用日本籍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掌握建造运营主导权 |
借款期限 | 25年借款期,且规定期满前不得全数还清 |
后续借款优先权 | 若需修建支线或延长线路,须优先向满铁公司借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