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制度如何保障劳动者权益?
八小时工作制的核心法律依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此外,《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修订)进一步将标准工时调整为每周40小时,并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执行。
法律文件 | 核心条款 | 实施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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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 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44小时 | 1995年1月1日 |
《国务院工作时间规定》 | 每周工作40小时,每日加班≤3小时,每月加班≤36小时 | 1995年2月17日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 | 用人单位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加班,加班需与劳动者协商并支付报酬 | 2008年1月1日 |
这一制度通过法律强制力与劳动者权益保护相结合,平衡了企业用工需求与劳动者健康权益,体现了中国劳动立法的渐进性与适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