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对香港特别行政区与中央人民政府的关系作出了多方面详细且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是香港保持繁荣稳定、“一国两制”行稳致远的重要保障。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这明确了香港在国家整体架构中的地位,香港的高度自治是在中央政府统一领导下的自治,并非独立或半独立的政治实体。比如,在外交和国防等事务上,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这体现了国家主权的完整性。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务。在经济领域,香港可以自行制定经济政策,保持财政独立,财政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同时,香港可以自行发行货币,即港元,这保障了香港在经济管理方面的高度自主性,有利于香港经济的灵活发展。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香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但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不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后,如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这既保障了香港的立法自治,又确保了香港的法律体系与国家整体法律体系的一致性和协调性。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香港的司法体系独立运作,法官根据法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终审权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行使,这使得香港的司法制度能够适应本地的社会文化特点和实际需求,保障香港市民的合法权益。但同时,香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遵循基本法的规定,对于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案件,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该文件对法院有约束力。
综上所述,基本法通过一系列规定,清晰界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与中央人民政府的关系,既保障了香港的高度自治,又维护了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