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7年爱尔兰新宪法废除自由邦体制,确立主权国家地位,削弱与英国的法律联系,并设立总统职位取代总督。
1922年《爱尔兰自由邦宪法》规定爱尔兰为英国自治领,而1937年宪法将国名更改为“爱尔兰”(éire),并在序言中将其定义为“主权独立国家”(见下表)。
对比项 | 1922年宪法 | 1937年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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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名 | 爱尔兰自由邦 | 爱尔兰(éire) |
国家性质 | 英国自治领 | 主权独立国家 |
元首代表 | 英国君主任命的总督 | 民选总统 |
新宪法废除总督职位,改设总统为国家象征性元首,总理(Taoiseach)领导内阁。议会改为两院制(众议院与参议院),强化立法独立性。
宪法第二条宣称对全爱尔兰岛拥有主权,但第三条限定法律适用范围为现存26郡,为未来统一保留法理空间。此条款成为北爱尔兰主权争议的焦点之一。
宪法赋予天主教“特殊地位”,并纳入婚姻制度、家庭权利等传统价值观条款,反映出当时社会的主导意识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