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4年英国与西藏地方势力签订《拉萨条约》,涉及赔款、通商等内容,但清政府未予承认,后经调整形成新约。
主要内容 | 具体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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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款要求 | 西藏需赔偿英国50万英镑军费 |
通商特权 | 开放亚东、江孜、噶大克三处为商埠 |
驻军权 | 英军可驻守亚东至江孜的交通要道 |
单方面限制 | 西藏未经英国同意,不得与其他国家进行领土、资源交涉 |
对西藏主权的影响
经济控制加深
英国通过巨额赔款和通商条款,直接介入西藏经济,削弱地方财政自主权。开放商埠后,英印商品大量输入,冲击本地市场。
政治干预强化
条约中的“未经英国同意”条款,试图架空清政府对西藏的外交管辖权,为英国介入西藏事务制造“法理依据”。
主权争议加剧
清政府以《拉萨条约》未经中央批准为由拒绝承认,并于1906年与英国重签《中英续订藏印条约》,明确西藏为“中国领土”,但英国仍保留部分特权,导致后续中英在西藏问题上的长期博弈。
军事存在隐患
英军驻守关键据点的规定,形成对西藏的军事威慑,影响清廷对边疆的实际控制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