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庭艳在1955年南越政变掌权后,通过一系列法律手段来巩固统治合法性。他虽表面营造民主假象,实际以法律为工具排除异己、控制社会。
1956年,吴庭艳主导制定了南越宪法。该宪法规定南越为总统制共和国,吴庭艳成为首任总统。宪法赋予总统极大权力,包括行政、立法和司法等多方面。通过这种宪法框架,吴庭艳将自己的权力合法化,从制度层面确立了统治地位。例如,总统有权任命各级官员,这使得他能安插亲信,掌控政府各个部门,保障统治的稳定性。
吴庭艳颁布了一系列反共法律,将反对其统治的政治团体和个人定义为“共产党”或“亲共分子”。以国家安全为由,对这些群体进行严厉打击。如《紧急状态法》《国家安全法》等,依据这些法律,当局可以随意逮捕、审讯和监禁被怀疑为“共产党”的人。这不仅清除了政治对手,还在民众中制造了恐惧氛围,让人们不敢轻易反对他的统治,从而巩固了其权力。
为了争取占人口多数的农民的支持,吴庭艳政府实施了土地改革法。该法律规定限制地主土地占有规模,将部分土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通过这种方式,改善了部分农民的生活状况,赢得了一定的民心。农民为了维护自己新获得的土地权益,更倾向于支持吴庭艳政府,增强了他统治的社会基础。
吴庭艳对选举法进行了严格规范。在选举过程中设置了诸多限制条件,确保支持他的人能够当选。例如,对候选人资格进行严格审查,排除那些可能威胁到他统治的政治势力。此外,在选举组织和监督方面,政府也进行了干预,使得选举结果往往符合吴庭艳的意愿。这样一来,选举成为了他巩固统治合法性的工具,向国内外展示其统治的“民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