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第二条明确将“强迫转移儿童”纳入灭绝种族行为,其核心在于通过强制手段切断儿童与原属群体的文化、民族或宗教联系,意图实质性摧毁该群体。
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五项,灭绝种族行为包括“强迫转移某一团体的儿童至另一团体”。其构成需满足以下条件:
构成要件 | 具体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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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对象 | 儿童(通常指未满18岁个体) |
转移方式 | 以暴力、胁迫或制度性政策强制实施 |
主观意图 | 具有“全部或部分消灭特定民族、族裔、种族或宗教团体”的特定目的 |
后果影响 | 导致原团体代际断裂,文化传承中断 |
公约列举的五类灭绝种族行为中,“强迫转移儿童”具有独特属性:
国际刑事法院(ICC)在审理相关案件时,需证明以下关联:
该条款的制定体现了对文化灭绝的预防意识,强调通过保护儿童维系群体生存权。其适用需严格遵循法律要件,避免滥用指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