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8年《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将灭绝种族罪定义为国际法上的罪行,其核心在于避免任何时间背景下的暴行被合法化,确保人类文明底线不受时空限制被践踏。
二战前,国际法仅将大规模暴行与战争挂钩。例如:
时期 | 事件 | 局限性 |
---|---|---|
一战结束后 | 奥斯曼帝国亚美尼亚屠杀 | 因无“战争状态”未被追责 |
二战期间 | 纳粹系统性种族灭绝 | 推动纽伦堡审判但仅限战时 |
公约制定者意识到,若仅限“战时”,政权可能以“和平时期”为借口实施暴行。例如1994年卢旺达大屠杀发生于国内冲突中,公约的“无时限”条款成为追责依据。
公约第二条明确,蓄意消灭特定族群的行为,无论是否处于战争状态,均构成犯罪。这一设计基于以下逻辑:
公约通过时,包括中国在内的20个国家首批签署。中国代表曾指出:“灭绝种族是对全人类的威胁,任何时间实施都不可容忍。”
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全球153国批准该公约,其中87%的国家在立法中采纳“平时与战时同等入罪”条款。
公约的“无时限”特征推动国际社会建立暴行监测体系。例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