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优先权与抵押权的受偿顺序究竟该如何确定呢?下面我们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详细探讨。
根据我国《民用航空法》规定,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先于民用航空器抵押权受偿。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通常是与民用航空运输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债权,如援救该民用航空器的报酬、保管维护该民用航空器的必需费用等。这些债权的产生对于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和正常运营具有重要意义。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其设立目的在于保障特定债权人的利益,并且这种权利无需登记即可产生。而民用航空器抵押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需要当事人之间签订抵押合同,并依法进行登记。在受偿顺序上,法律赋予了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更高的地位,以确保与民用航空运营直接相关的费用能够优先得到清偿。
假设一架民用航空器同时存在优先权和抵押权。当该航空器被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用于清偿债务时,首先要支付享有优先权的债权,如援救该航空器产生的报酬费用。在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全部得到清偿后,剩余的价款才用于清偿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与抵押权的受偿顺序是明确的,即民用航空器优先权优先于民用航空器抵押权受偿,这一规定是为了平衡各方利益,保障民用航空产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