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结婚登记是步入婚姻殿堂的重要法定程序,但并不是所有申请结婚登记的情况都会被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到底在哪些情形下婚姻登记机关将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呢?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我国《婚姻法》(当时《婚姻登记条例》施行时适用)规定,男性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结婚。如果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中有一方或双方未达到这个法定年龄,婚姻登记机关将不予办理结婚登记。比如男方20周岁,女方21周岁,即便双方感情再好、申请再迫切,因未达法定婚龄,也无法登记结婚。
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如果一方是受到胁迫而办理结婚登记,或者存在第三方强迫、干涉的情况,婚姻登记机关不会给予办理。例如,父母为了某种利益强迫子女与他人结婚,当事人并非出于自愿,这种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我国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如果申请结婚登记的一方或双方已经有了合法的配偶,也就是处于已婚状态,那么婚姻登记机关不会为其办理新的结婚登记。比如甲已经和乙结婚,在未与乙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又想和丙登记结婚,这是不被允许的。
直系血亲是指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等。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与自己有共同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非直系血亲,如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出于优生优育等多方面考虑,法律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如果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属于这种亲属关系,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
如果一方或双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在结婚登记时仍未治愈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虽然目前对于哪些疾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没有明确列举,但一般像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等可能会被认定在此范围内。例如,一方患有严重的精神分裂症且未治愈,这种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通常不予办理结婚登记。